春季是购买房屋的好时节,但因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存在着知识、信息等方面不对称的因素,在购房合同中时常会出现某些损害购房者利益的条款,或者购房者存在一些容易忽视的情节。为了方便购房者安全地购买房屋,促进购房者与开发商更公平、更合理地签订买卖合同,本报特邀请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的刘甲明、孔令明律师针对一些真实的典型案例作出相应的法律解析与风险提示。
陷阱1:建筑面积不变 套内面积缩水
[案例]
小刘是某高校老师,去年3年份,由父母出资加上自己多年的储蓄买下一套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的房屋,开发商宣传资料和售房小姐都承诺,该房屋的得房率高达85%以上,非常适合新婚夫妻居住。小刘看到样板间后非常满意。但今年交房后,小刘总觉得房屋室内的面积没有想象的大。在办理产权证测绘时,发现房屋建筑面积为90.75平方米,但套内面积却不足70平方米,得房率只有77.13%。显然,建筑面积没有变化,但套内面积却缩水了,小刘相当于多付了7平方米的购房款。
[法律分析]
通常开发商和购房者在合同中常以建筑面积作为计价单位,但在实际中往往会出现在建筑面积不变,购房者总购房款不变的情况下,购房者公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增加,套内建筑面积缩小的情形,即购房者所购买房屋的“得房率”降低了,这必然导致业主专有区域面积的缩小。
根据《民法通则》等规定,开发商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导致购房者与之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者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相关的购房合同。
[律师提示]
建筑面积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对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的误差幅度作出严格的约定,或者对套内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例误差作明确约定,一旦误差超过特定比例,则购房者有权退房。
陷阱2:“已付房款” 成了糊涂账
[案例]
2007年1月20日林先生以59万元购买开发商开发的住宅一套,付款方式为首付16万元,其余部分为银行按揭贷款。合同还约定交付房屋的日期为2007年10月20日,逾期交付,则按已收房款每天万分之四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随后在已收房款计算上双方发生了争议,林先生认为“已收房价款”就是贷款全额即59万元。但开发商却认为,“已收房价款”就是开发商收到购房者自己支付的预付款。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对高地价以及高房价的调控,在整顿土地市场的同时,国土资源部也开始从饱受争议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手了。 >>详细
